| 陇川县人民政府商务局暂停执行德宏州边贸进口货物销售税费计征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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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4-01 15:45 文章来源:陇川县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根据德征复【2008】26号文件规定,从4月1日起暂停执行德宏州边贸进口货物销售税费计征价格。
随着边境贸易环境的变化,特别是2007年10月对边民互市贸易进行规范管理以来,2005年确定的全州边贸进口货物销售税费计征价格,已不适应我州边贸经营和税收征管的管理需要。为进一步规范我州对外贸易经营秩序,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2008年4月1日起暂停执行州商务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关于边贸进口货物销售税费计征价格的相关规定。进口商品按海关报关价格后确定销售税费计征价格。
凡属进口商品,不得由未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办理销售外调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口商品数量和品种,不得以报关超出部分为由,以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名义销售(外调)进口商品。
针对玉米、芒果、西瓜、螃蟹等极少数难以区分内外产地的商品和本地居民自用的商品,同意依法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税费计征价格,允许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办理销售(外调)手续,具体的品种和管理措施,由州商务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另行研究制定。
这次边贸进口货物销售税费计征价格的暂停执行,将进一步规范对外贸易经济秩序,促进口岸的发展。请广大企业和经营者做好进口商品外调税费计征价格核算调整工作。
(供稿 冯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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